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723号
原告:武汉市**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027社区)第4幢第3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L0P7A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大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358744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5月19日,原告武汉市**居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居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居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武汉市**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