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时代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时代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到税务机关为申请执行人代开房屋租赁费发票***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1002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