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6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代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代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拟对依据(2022)鲁1002民初714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在*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扣留、提取,现查明次债务人*银行账户存款,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次债务人*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 旭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