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7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33号金地苑小区1幢A座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飞,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聪,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清徐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珍,清徐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被上诉人***在清徐县政府安装空调期间受伤,但***受雇于上诉人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了清徐县政府信息数据系统项目工程的事实,均是由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均予以否认。该部分事实未查清,应考虑将清徐县人民政府追加为本案被告,以便查明事实。故发还你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轶群
审判员 冯金林
审判员 张江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