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881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
被告: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33号金地苑小区1幢A座1单元402号。
原告***与被告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后,被告山西盈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晋01民终707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兰
人民陪审员 周俊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二○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