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梁子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民初517号
原告: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步行街****501。
法定代表人:施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农,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鄂州市**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div>
法定代表人:鲁银生,村书记。
原告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区涂家垴镇上鲁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鄂州市华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永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