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意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意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6民初9***9号
申请人:*全和,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意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长湖小区48号首义顺民大厦2单元14层3号房。
被申请人:*拥军,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全和与被申请人武汉意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838700.9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全和以其和担保人***(系*全和之妻)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7号3栋1单元13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04011号]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意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拥军、***的银行存款838700.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全和和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7号3栋1单元13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04011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婧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