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熊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飞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445号
原告:南宁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70号3号厂房5层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01533H。
法定代表人:吴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荣,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飞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文林路3号文化艺术中心职教园·友邻汇C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KD18M98。
法定代表人:李伟尧。
原告南宁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飞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原告南宁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宁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佳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