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5402号
原告:鹿洪亮,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告:***,男,1971年11年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被告: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原告鹿洪亮与被告***、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鹿洪亮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鹿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鹿洪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