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鹿洪亮与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5402号
原告:鹿洪亮,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告:***,男,1971年11年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被告: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原告鹿洪亮与被告***、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鹿洪亮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鹿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鹿洪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