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382号
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3265475G)。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77号绿地新都会广场商业一区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敬忠。
被申请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23521)。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
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延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