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3265475G。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77号绿地新都会广场商业一区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敬忠,该单位。
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23521。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22424.98元;二、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22424.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为282830.3元;四、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2264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07月0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441698.2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07月0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2年07月06日、10月11日、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07月05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2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11月2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303执29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崔兴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