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民初12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2136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告: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77号绿地新都会广场商业一区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