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民初12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2136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告: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77号绿地新都会广场商业一区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