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4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77号绿地新都会广场商业一区3号楼1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326547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10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屏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