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212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陟英,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益阳印象2-203。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诚呈,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长沙市芙蓉韶山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
负责人:刘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弘,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谢世林,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赫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谢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将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谢世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谢世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跃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亮
书记员李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