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33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509826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淮涉河二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0JGD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了(2022)鲁0215民初133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