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3390号之一
原告: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509826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如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淮涉河二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0JGD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青岛青建蓝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