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271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黄楼村委会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Y5M5XD。
负责人:吕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碧桂嘉园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188D3K。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红才,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李栋,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才、李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才、李栋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才、李栋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