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547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吕健,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碧桂嘉园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188D3K。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红才,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李栋,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才、李栋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才、李栋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才、李栋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李栋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622864110135977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实际冻结106.9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6217××××6444_156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实际冻结467.0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6228××××826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实际冻结99.04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在××菏泽牡丹支行1609××××025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实际冻结2056.97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农坛支行3060××××0788,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马红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支行6228××××397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在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寨支行6223××××6216,0101,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82万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54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