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395号
申请人:**,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黄楼村委会西600米,公民身份号码:91371723********。
负责人:吕健,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碧桂嘉园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188D3K。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2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2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农坛支行3060××××0788,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52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6217××××0575_156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5200元,实际冻结1.42元。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2××××CNY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5200元,实际冻结0.9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395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