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669号
原告: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南花城写字楼24号楼二单元230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广茂,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杨常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杨培健,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李开放,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常顺、杨培健、***、李开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卫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