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289号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康集行政村康集行政村村北德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5C6B7Q。
法定代表人:宋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南花城写字楼24号楼二单元23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188D3K。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黄楼村委会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Y5M5XD。
法定代表人:吕健,职务:经理。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账户41675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账户4167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289号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康集行政村康集行政村村北德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5C6B7Q。
法定代表人:宋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南花城写字楼24号楼二单元23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188D3K。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黄楼村委会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Y5M5XD。
法定代表人:吕健,职务:经理。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账户41675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账户4167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