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361号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宋宪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吕健,经理。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0)账户存款416754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0)账户存款416754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16754元,实际冻结251916.28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361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渠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361号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宋宪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吕健,经理。
申请人成武县城南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0)账户存款416754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0)账户存款416754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农商银行先农坛支行3060××××0788,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16754元,实际冻结251916.28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361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