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269号
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南花城写字楼24号楼二单元23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茂,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杨常顺,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杨培健,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李开放,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常顺、杨培健、***、李开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常顺、杨培健、***、李开放在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号案件的执行案款71932元(其中**40544.49元、杨常顺17738.21元、杨培健10136.12元、***1631.92元、李开放1881.2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常顺、杨培健、***、李开放在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号案件的执行案款71932元(其中**40544.49元、杨常顺17738.21元、杨培健10136.12元、***1631.92元、李开放1881.2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