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1)鲁1723执保24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1723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元的冻结。本院依据(2021)鲁1723财保1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8日线上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