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1514号
原告:***,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尚礼路*****街楼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9X1Q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山东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