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江苏昊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昊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撤回对江苏昊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49.5元,由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凌琎琎******
代理审判员*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