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6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