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6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