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66元,由原告武汉通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