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459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对原告***与被告***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34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105民初13459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承担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45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