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含保修金)859,216.9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3,818.5元,此后的利息以859,216.9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3月19日起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131元。本案执行费11,912元,由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5月11日、9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9月20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本。
本案执行标的为951,166.43元。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飞扬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