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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581号
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067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28号303。
法定代表人:王存贵。
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