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1682号
原告:***,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中建六局(天津)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恂园西里28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09729B。
法定代表人:田国印,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天津)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