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6599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4252Y。
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琛,该公司员工。
被告***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8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5786442T。
法定代表人肖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