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5404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西路174号2幢14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71230356F。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贤生、程恒(实习),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群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1601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LC4D8Y。
法定代表人:林有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群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群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群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沈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