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730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EYTU87K。
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沙坡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乐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妍志,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818077XE。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5号华邦国际B2座3203。
法定代表人:翟亮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同年6月22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27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64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当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西晋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3212元,保全费2228元,共计5440元,由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先  明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怡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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