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03号
原告:西安魏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梓涵,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刘宇,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魏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魏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魏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魏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魏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敏
书记员史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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