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1号泰格公寓8-2-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周铺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00元、支付逾期退款利息45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68元,由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4月21日、2022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在他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武汉磨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履约保证金3000001.00元。本案分配所得为68013.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3、2022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5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4500.00元,执行回款68013.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鑫投资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