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3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牟联祥,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2***号泰格公寓8-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833686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9-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LCP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春诉被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城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