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浩伦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赵同乡井下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75524702L。
法定代表人:王浩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32ME332022XE。
法定代表人:李自兵,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浩伦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3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建海
审 判 员 李同肖
审 判 员 张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彦刚
书 记 员 宋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