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泽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27号凤凰香郡7-1-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75623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执行、领取法律文书等权利。
被执行人:十堰泽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经济开发区茶店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95115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汇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经济开发区茶店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165366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箭区车城××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泽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汇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泽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汇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2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