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凤凰香郡********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承
审判员*川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