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4民初315-2号
原告: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花公路以东新华环城公路以南自编2号商铺,注册号4401210001156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祥,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号第3层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59691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展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粤0114民初3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执行如下财产保全措施:1.继续查封担保人龙雪好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的小型轿车;2.继续冻结被告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8460元。现原告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人小型轿车及被告被冻结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龙雪好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8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毕杰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