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4财保294号
申请人: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花公路以东新华环城公路以南自编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619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祥,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号第3层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5969194C。
法定代表人:游思菊。
申请人广州市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03846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龙雪好以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龙雪好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小型轿车,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澳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8460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