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2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湾区汉江街办罗家岗社区四海巷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住所地:郧西县上津镇上槐桥头。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旭,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郧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城隍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儿子),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熊文强,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湾区。
原告***与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郧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文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郧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熊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郧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熊文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郧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熊文强的起诉。
审判长*汉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