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03民初4455号
原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罗家岗社区四海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285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
原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中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廖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