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91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89298W,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东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56695N,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东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9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59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