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1740号
原告: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89298W,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影胜影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16527327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7号。
原告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影胜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