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与陕西中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陕西盛皓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1968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盛皓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安盛花苑6号楼3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陕西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盛皓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王伍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