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高勇,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于,汉族,系楚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汉川市。
辩护人张华,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姚桂林,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住汉川市。
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姚桂林起诉指控被告单位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鄂098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汉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庆
审判员  叶艾文
审判员  董 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雪